关于印发《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尼斯人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30 16:49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阅读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芜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 7 月 25日

 

芜湖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我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周岁(含)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自愿缴存、灵活缴存、灵活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金委”)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委托银行)确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代扣代缴等内容,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金额,且每月均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在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业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计息和结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十二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主决定申请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情形提取。

十三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执行房金委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男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最高贷款申请年龄延长5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六条 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金额和月还款能力时,按照贷款前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月平均缴存额,以两倍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换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贷款还款银行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代扣银行卡,且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当月还款额高于或低于本市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时,应按上下限标准调整。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其他事项

十九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条 鼓励合作委托银行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配套组合金融服务,可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包含利率优惠、专属理财、专属贷款、个体工商户融资等多项组合金融服务。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正式施行后,《芜湖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房金委〔2013〕1号)废止,以该办法正常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按照本办法继续缴存;《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房金委〔2018〕3号)继续有效,但不再以该办法新增开户人员,正常缴存的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人可申请转换为本办法方式继续缴存,未转换的仍执行原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